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八十八条【社会生活噪声干扰他人】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,产生社会生活噪声,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、业主委员会、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、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,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和学习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一 噪声 治安 处罚法 噪声污染防治法 噪声干扰 2025-09-28 14:32 2